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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章 至孝轻法(第3页)

“后自惠文王始,历代大秦先君,不断完善出了凭借功爵,能够赎罪、减刑、免刑等等。”

“因此,若按照最初的商君之法规范,直躬揭自己的父亲,有功当赏,且不必受到连坐,其父则必须依律严惩,不存在子为父代罪一说。”

……

商君讲究重刑苛法,以刑止刑。

或许按照正常人的逻辑。

直躬都已经揭了自己的父亲,他愿意代父受过,官府给予一些刑罚方面的减免,又有何不可呢?

答案是……

如果直躬包庇自己父亲的窃羊之举。

包庇者,同罪。

而且,根据户籍什伍制度,左邻右舍居然对于直躬父亲的窃羊之举,毫无察觉,此亦为罪也。

当连坐之。

即:直躬揭自己的父亲,受赏,免于同罪,也让左邻右舍免于连坐。

站在商君的角度。

这就是依法赏罚,明正典刑。

没有什么看在你仁孝或者信义的情分上,就对你父亲网开一面。

法就是法。

法立如山。

法贵时效。

减刑匮法。

法外无恩!

“再根据现今的秦法,若直躬拥有军功,则可用功爵为自己的父亲赎罪。”

嬴政沉声道:“如果直躬没有军功,其父也不必遭受重刑,只需按照赀刑缴纳财物,再依律流放徭役戍边即可。”

秦法展到嬴政这一时期。

肉刑其实已经相对比较少了。

毕竟动则砍手砍脚,对秦廷没有任何好处,反而会缺少一个宝贵的劳动力。

不如让罪犯去修骊山皇陵,筑驰道,建长城等等。

当然。

该罚的钱财,那肯定也是不能少的。

“最后。”

嬴政若有所思的道:“依据直躬案,现在便有了四种处罚方式。”

“第一:至法重刑,法外无恩。”

“第二:至功轻刑,功爵可抵罪责,缴纳财货当得轻刑,后流放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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