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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树人在湖广和四川,已经搞过两次新农业生产方式的推广,和土地确权的工作了,
所以再到汉中复制一次,制度上根本就没有难度,可以直接把成熟经验搬过来用。
具体落实的时候,难点也主要集中在不同地区的民情也不同,需要针对性地解决百姓的抵触。
哪怕如今还是明末,但各地的民风倾向,已经有点接近后世了——
南方人相对敢冒险一点,也容易接受新事物一点,北方稍微淳朴保守,但也更惧怕官府,就算不理解也能靠强权推行一些新事物,除非是忍不下去了直接扯旗造反。
好在汉中如今与世隔绝,根本没法跟大明朝廷控制的其他地区直接联系,朱树人哪怕在这儿独断专行当土皇帝,一年半载之内都没人能告他的状——除非想告状的人有本事直接打穿关中的李自成统治区,去北京找崇祯告状。
从六月中旬,朱树人抵达南郑,开始部署汉中民政工作,到八月初,短短一个半月里,百姓和乡绅都被梳理了一遍。
官府承诺今年凡是改种玉米和土豆的,当年免税,所以哪怕百姓不认识这些作物,对收成有担心,也能勉强克服恐惧改种。
朱树人为了加快推广速度,还恩威并施,一边让陈君宠用正常手段劝农,一边又开出“冬收后,官府承诺按照一两银子两石晒干玉米粒的托底价格,无限量收储玉米作为军粮”
。
(注:夏末才种的玉米,大约要四个月生长期,会在冬天才收割。产量比春末种的玉米稍微低几成。)
相关承诺每县每乡都发了下去,在各处申明亭宣讲,务必让百姓都知道。
这个过程中,朱树人也免不了让下乡宣传的工作队,顺带着宣传一下他在湖广就已经实施过的永佃权法律,
劝导百姓种田时注意保护耕地,每年要追肥、维护水利。强调官府会严惩破坏式耕种的刁民和哄抬地租置换好地的劣绅。
朱树人当然也不是空口白话只用语言宣传,而是每个县都会找茬挑几个恶劣典型,抓来直接砍了,明正典刑以示众。
乱世用重典嘛,为了最快地改变民风,消除积弊,稍微杀几个人也是没办法的。
在这一个半月的磨合中,朱树人原本不算太成熟的永佃权律法条文,也进一步查漏补缺完善了。
法律这东西就是这样的,光靠拍脑门立法,或者靠对后世法律的先知先觉,都是不可能尽善尽美的,法律总有其僵化的地方。试点之后发现问题就及时改,才能更好地磨合,适应百姓。
经过在汉中这块闭塞的“特区试验田”
里微调后,朱树人立的永佃权律法,基本上可以概括为这样几条核心精神:
“朝廷保护百姓对土地的永续租佃权,只要一个人好好种地,每年有追肥,有参加所在乡镇的灌既水利设施维护劳役。那么租种给他土地的地主,就不能要求这个佃户换地,也不能涨地租。”
“保护农民安心生产的基础上,地主的权利也不是完全不保护。土地承租契约,租期为二十年,二十年内一切情况都不允许涨租金。
二十年后,如果承租的佃农老死了,存在土地继承、分家,那么允许重新签订租约,也可以酌情调整租金。如果佃农没老死,那么可以按照原租约一直种到他老死,终生不变。
另外,如果地主要涨租金,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佃户过去多年有屡次不参加当地水利维修的徭役,以及多年屡次种地不追肥,如果没有这些劣迹,哪怕土地继承换约,也不许涨地租。”
朱树人这一套操作下来,基本上已经跟后世曰本人那种“铺面房租给人开店后,经营者不走房东就不能涨房租”
差不多了。
而且考虑到时代特色,如今还是封建社会,朱树人这么定,显然比后世曰本人更加人性化——后世曰本好歹是资本注意社会,存在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如果几十年上百年不给涨租金,房东的收益在很多年后可能就贬值得不值钱了。
但封建社会显然不存在普遍的经济增长,基本上两千年人均gdp都是在循环,也不存在通货膨胀,汉朝一石粮食几百钱,到明朝正常年景的时候还是几百钱。
所以“只要对方是保护土地可持续性的良民,就不许地主涨租金”
,地主的收益也不至于贬值。
当然,或许也有看官会觉得,“这种操作也没多大进步,明朝不也有‘田皮田骨’么,不是租佃权也能得到长期保护甚至继承么?跟严密的永佃权立法也没多大差距吧”
。
但这样想,只能说是对古代法律史的了解流于表面了。
明朝是有田皮田骨不假,但举个不恰当的例子,那玩意儿的保护效果,也就跟后世《公司法》里那个“当有限公司股东想转让股权时,公司内部股东,比外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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