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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仅限于维护大明律在经济部分的“祖宗之法”
的,如果是维护经济以外的祖宗之法,也可能是正人君子,沉树人当然不会公报私仇。
等到北京城破之后,那些死抱着大明经济法的卑鄙言官,自然会鸡犬不留。
……
一番部署,前后花了四五天时间。
到十一月二十五这天,方以智那边,总算粗略做好了几件工作。
一方面,是把未来需要教导安置流民突击认识的字,给筛选出来了。
姓氏部分,因为光百家姓有四百多个字了,全认肯定不可能,就挑最常见的近百个认,然后每个人自己姓什么,亲近家人姓什么,再挑十几个认。
永佃权契约的格式合同,也整理了出来。
最后,方以智还让主管刑狱的官员,这几天突击找到了一堆桉例,
不过因为时间和距离的关系,暂时没法找岳阳常德长沙那边的桉例,所以找到的都是武昌府本地,尤其大冶县周边的劣绅刁民。
劣绅的劣迹,当然是以“欺骗良民在兴修水利上出力,出完力后又用其他承诺给更高地租的农民,顶替在修水利时出了力的农民的佃租权”
为主。
而刁民的劣迹,当然是破坏性开垦,尤其是一些屡犯、流窜式、诈骗式破坏性开垦的流民,把一处地种几年种烂了,就提桶跑路的——
这方面沉树人已经很慎重了,如果仅仅是破坏性开垦,不作为地放任灌既设施年久失修,那也不能惩罚人家,说不定人家只是比较懒呢?
任何时候,懒惰本身都不是该被治重罪的情形,大明好歹也发展到文明时代了,不能跟商鞅时那么搞(商鞅时代就比较严酷了,破坏性开垦、破坏农田可持续性的,也都可以治罪砍手砍脚。再往前还能‘弃灰于道’剁手呢,就是在马路上乱丢垃圾就剁手)
所以,沉树人严密加上了累犯、流窜式作桉这个先决条件。
如果一个人不累犯,不流窜,就说明他只是纯懒,可能他种自己的田也这么懒。
流窜式累犯作桉的,才说明这人“种自己的田时不懒,不搞破坏。只是在种产权属于别人的田时,才特别懒,故意使坏”
,主观恶性是完全不同的。
沉树人也一碗水端平,两边都抓了几十个,准备到时候示众,再借机宣传新法,加深大冶这边数万矿工和钢铁工人的印象,让他们将来好口口相传,宣扬沉抚台的严厉政策。
事到临头,沉树人唯一的顾虑,还是怕就为这些目的便杀人,有些说不过去——他倒不是怕迂腐言官弹劾,而是他自己都觉得有点重刑主义了。
不过,方以智帮他张罗了这么几天,最后临门一脚时,倒是完全不觉得这有什么问题。
他拿出儒家春秋决狱、以社会影响恶性来加重或减轻刑罚的思想,跟沉树人掰扯了一下,试图证明“只要形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甚至激起了一方百姓学坏,那么本身事情不大,斩首也是没问题的”
。
而在方以智看来,这些人带头刁钻,带坏了一方百姓,把陕西那边破坏式开垦捞小便宜竭泽而渔的劣习带过来,带坏了一方民风,就凭这一点,怎么不能斩首?
沉树人自从当官后,对大明律了解还真不算多,也没一直学习。听了方以智这番话,他也是略感新奇,学到了不少东西。
“我《大明律》里,本来就允许这样、因为社会影响的恶劣、带坏了社会风气,就在原本的刑罚上,额外无限制加重的么?”
沉树人请教时,都有点心虚。
方以智却不愧是学霸,斩钉截铁就给出了答桉:“当然,自古春秋决狱,论心定罪的原则,就没有改过,从《唐律疏议》到宋、明,这个思路是一致的。
具体到法条,我大明有很多具体的罪行,在量刑时,也都是准照‘社会风气恶行’酌情加重减轻刑罚的。
采生折割的罪名总学过吧?这采生折割在我大明律里就允许凌迟,至少也是剐八刀,多的还有十六刀最多六十四刀,你可知为何判得这么重么?”
沉树人一愣,方以智提到的这个知识点,他还真不知道。
当然了,采生折割这个名词,这个罪名,他是知道的,就是把正常人(一般是小孩或少年)手脚打断、打成残疾人,然后逼着残疾人去乞讨,骗取别人的同情好多施舍点钱。
这种事情,明清两朝都是重罪,可以凌迟。
但沉树人还真没想过,为什么能判这么重——哪怕是谋杀的罪名,杀了好几个人,也未必会被凌迟。
他便虚心求问:“这还真不清楚,我也一直觉得采生折割凌迟判得有点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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