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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号,星期二。
距离聚餐那天,已经过去5天了。
这段时间,金胜自然也没有闲着。
正式版本的刑事控告书,在第3天便亲自交到了潘博远这位蜀黍手里。
甚至又在治安所,跟对方因为『回执』的事情,小小争辩了一番。
因为他一开始给出的回执.....是(接报案回执),并非(受案回执)。
这里有个普通人,乃至一般律师都很容易忽视的知识点。
接报案回执?:是你报警后,警方当场出具的第一份凭证。
上面通常标注『已接到报警』丶或者已登记报案信息。
这个东西,仅能证明你确实向治安机关报过案,警方已经记录下了报警内容,不代表案件正式受理。
后续处理上,还可能因为不属于管辖范围,直接不予受理,或者....转交给其他部门处理。
在维权上,同样无法作为申请复议丶申请检察监督的核心依据。
总结出来就一句话:「我证明你来过,但案子可以没有下文。」
而受案回执就不同了.....
它代表警方在经过初步核查后,确认该事项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所正式出具的法定文书。
上面带有专属受案编号丶治安机关公章,明确标注『案件已受理』。
表明案件正式进入法定办理流程,警方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开展案件核查,30天内给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能随意终止办理。
后续,报案人便可以对『不予立案决定』提出异议丶申请复议丶向检察署申请监督丶向法庭提起刑事自诉的核心法定凭证。
潘博远辩解:「根据《治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接受刑事控告后,他们首先要当场登记控告材料,出具接报案回执。」
「接下来的7天内,他们需要重新核验证据,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线索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材料能否支撑『持械上门随意伤人丶涉嫌故意伤害罪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控告主张。」
「等全部通过后,才会正式出具受案回执,进入刑事受案后的初查流程。」
而金胜当场给的回覆是.......
「同样根据《治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9条。」
「?治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丶报案丶控告丶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丶报案人丶控告人丶举报人丶投案人签名丶捺指印。」
「这个条款明确了治安机关在面对刑事控告时,具有强制接受义务。」
「用白话来解释.....只要有人提交了刑事控告书,警方就必须要第一时间接收材料丶制作询问笔录,不能直接拒绝接收。」
「另外,再根据第171条,治安机关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交给扭送人丶报案人丶控告人丶举报人?,这是治安机关在接收刑事控告时的法定强制义务。」
潘博远当场掏出手机查看了一番,等确定后又上报给了领导请示.......
最后拉扯了好几个小时,在金胜明确表示要拨打报警电话,转警务督察专线,投诉他们『程序违法』时,这才让对方松口,无奈之下给出了受案回执。
开玩笑,还想玩这种『小聪明』,也不看看站在面前的是谁。
现实中,很多小夥伴被人给诈骗了丶或者被欺负了,拿着材料去报案,最后等了很久都没任何消息,跑了好几次都没结果.......
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你当初拿到的回执,是『接报案回执』,并非『受案回执』。
但只要记住了上述内容,将169条跟171条结合起来说给蜀黍听,或许就能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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