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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等此番心意,本将感受到了。态度嘛,还算诚恳。”
他刻意拉长了语调,“然则,空口无凭。此等关乎邦交、国体、赔偿之大事,岂能仅凭口说?当立下白纸黑字,你我双方签字画押,昭告天下,以为永世凭据!”
他顿了顿,欣赏着酒井忠胜那愈苍白的脸色和额角渗出的冷汗,继续说道:“再者,本将以为,这文书之中,仅言认罪、赔偿、去尊号……尚嫌空泛。须得……加上一些具体而微的条文,方显周全,也便于日后……‘依约行事’。”
最后四个字,他说得格外清晰,带着不容置疑的强制力。
话音未落,潘浒随意地抬了抬手。
早已肃立一旁的裴俊,身姿挺拔如标枪,立刻以最标准的正步,“夸、夸、夸”
地踏着铁甲板,出沉重而富有节奏的、如同催命鼓点般的声响,大步走到潘浒身侧。他双手稳稳托着一个紫檀木托盘,盘中整整齐齐地码放着两份装订好的文书。那文书异常厚重,每一份都有数十页纸张,在阳光下透着一股沉甸甸的、令人心悸的分量。
酒井忠胜的心,随着那军官沉重的脚步声,一点点沉入冰冷的海底。他颤抖着伸出枯瘦的双手,如同捧起一座即将压垮整个国家的火山。他拿起最上面的一份文书,封面上的字迹遒劲有力,优美得如同艺术品,却又冷酷得如同死神的判决书:
《明倭新瀛州条约》
前款——
溯自大明洪武肇基,倭奴之地,盗寇蜂起,屡犯天朝海疆。袭扰城镇,屠戮生民,掠财货,焚庐舍,罪恶滔天,罄竹难书!
延至万历二十年,倭酋丰臣秀吉,狼子野心,悍然兴不义之师,侵我藩属高丽。战火延绵六载,天朝为拯藩邦、护道义,倾国之力以御暴倭。其间,耗费国帑金银累千百万计,粮秣军械如山如海,更有数万忠勇将士,或喋血沙场,或身负重伤,或终身残疾,魂断异域,骨埋他乡!此皆倭奴之国罪也,铁证如山,不容狡辩!
倭国今既战败,俯认罪,深知罪孽深重,无以自解。为稍赎前愆,祈天朝息雷霆之怒,特此自愿承诺,并立约如下,永世恪守:
款一、倭国(倭奴王国)及其一切属民、武装力量,永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侵袭大明本土、藩属及海外利益。任何倭籍武装人员,未经大明许可踏入大明领域(含领海、领空),即视为最严重之侵略行为。
款二、倭国(倭奴王国)永世放弃对高丽之任何领土、主权要求及军事行动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高丽内政,并须尊重大明对高丽之宗主权及保护权。
款三、倭国(倭奴王国)须以举国之力,采取一切必要之切实举措(包括但不限于立法、军事清剿、经济封锁),主动、彻底剿灭本国籍之海寇。同时,须无条件配合大明水师及其他力量,清剿任何混杂于其他势力中之倭国籍海寇,并提供一切情报、后勤支持。
款四、倭国(倭奴王国)不得以任何现有或将来可能出现之法律、行政命令、税收、地方壁垒、民间阻挠等方式,阻碍、限制或歧视大明对倭国之正常商贸活动。大明商人及货物在倭享有最惠待遇及绝对通行自由。
款五、为赔偿大明在万历高丽战争中所蒙受之巨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军费开支、物资消耗、人员伤亡抚恤、国家荣誉损害等),倭国自愿将以下领土永久割让予大明帝国:越后国(含佐渡岛)、隐岐国、对马岛、虾夷地全境。此仅为初步赔偿,若经大明核算,此等领土价值不足以抵偿全部损失,其差额部分,倭国须于后续由大明主导之专门协商会议中,以金银、矿产、粮食或其他等价物,分期偿付。
……
条文才刚读了一半,酒井忠胜面色煞白,浑身筛糠似的打着颤儿。
款六、倭国(倭奴王国)须立即向大明开放以下港口城市:江户、平户、长崎、大阪、堺市、博多。在上述各开放港口,倭国须无偿划出位置优越、面积充足之专用土地,供大明官方建立并常驻管理机构,统称为“大明常驻倭国代表处”
。其中,驻江户之代表处为总代表处,统辖各分处。代表处辖地视同大明领土,倭国任何官方、民间人员,未经大明代表处最高长官明确许可,严禁擅自进入。任何违反此条之行为,均视为对大明帝国主权之严重侵犯,大明有权采取其认为必要之任何方式、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逮捕、驱逐、乃至军事打击)进行处置,倭国不得异议。
款七、大明帝国臣民(含商人、船员、学者、道士等)在倭国境内享有完全之治外法权。凡涉及大明臣民之民、刑案件,无论原告、被告为何人,无论案地点在倭国何处,一律由案地或最近之大明代表处依据《大明律》独立审理、判决并执行。倭国各级官府无权过问、干涉。
款八、大明帝国臣民在倭国境内享有完全之居住、旅行、贸易、置产(土地、房屋、商铺)、开矿、设厂、传道、办学之自由。倭国官府须提供一切便利并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
款九、倭国(倭奴王国)境内所有已探明及未来探明之金、银、铜、铁、煤等一切矿藏资源,大明帝国享有优先勘探权及开采权。大明可自行或指定商人组建公司进行开采,倭国须提供必要之协助,并仅能按大明规定之比例收取象征性税费。
款十、倭国(倭奴王国)之海关管理权,自即日起移交由大明常驻倭国代表处(总代表处)负责。关税税率由大明单方面制定,所征关税优先用于支付大明代表处运作费用及战争赔款。倭国不得另设关卡或征收任何形式之过境税、厘金。
款十一、大明帝国拥有在倭国开放港口及重要战略据点(由大明指定)长期驻屯陆军、海军之权利。驻军规模、地点、行动范围由大明决定,倭国须无偿提供所需之营房、码头、仓库用地及必要后勤补给(初期可由赔款支付)。驻军费用由倭国承担。
款十二、倭国(倭奴王国)须拆除其沿海所有炮台及军事要塞(大明驻军地所需保留者除外),其常备军数量不得过一万人,且不得拥有任何舰载火炮数量过十五门的战舰,其水师仅限保留用于剿灭海寇之必须船只。大明有权随时派员核查倭国军备情况。
款十三、倭国(倭奴王国)之通讯、交通、道路之建设、管理和相应收益权力,由大明帝国或其指定公司享有优先运营权。
款十四、倭国(倭奴王国)各级官府之公文、法令,凡涉及对外关系、通商、矿务、军事及大明臣民利益者,须同时以汉文书写布,并抄送最近之大明代表处备案。汉文文本具有最终解释权。
款十五、倭国(倭奴王国)须在国内(尤其学校)推行汉文、汉语教育,尊崇儒家圣贤之道,以“教化”
其民,消弭其暴戾凶残之性。
……
后续条款继续细化在倭国的大明特权及倭国的限制义务。
洋洋洒洒,共计二十一条。字字如刀,句句似剑。从领土割让——出产大量金银的佐渡,土地肥沃丰饶的越后,还有地域广袤的虾夷岛,再加上港口开放、治外法权、优先开采权、海关控制、驻军权、限制军备、内政干预(公文须汉文、推行汉化教育),到经济命脉的掌控……事无巨细,将倭国的主权、尊严、经济命脉乃至未来展潜力,一层层剥开、肢解、吞噬殆尽。这不仅仅是一份条约,更像是一纸将整个国家彻底变为大明殖民地的卖身契!从此以后,明国人踏足倭土,便是人上之人,法律不能加身,财富予取予求,稍有不顺,便有明军铁拳伺候,真正是“横着走”
!
酒井忠胜捧着这叠重逾千斤的文书,手指的颤抖已无法控制。他一页页翻看,尽管许多条款早已在预料之中,但当它们如此清晰、如此冷酷、如此系统性地罗列在眼前时,那冲击力依然如同万钧雷霆,狠狠劈在他的心神之上。他的脸色由苍白转为死灰,再由死灰泛起一种病态的潮红,呼吸变得粗重而艰难。豆大的冷汗沿着他布满皱纹的额头和鬓角不断滚落,滴在文书上,晕开了墨迹。他仿佛不是在阅读文字,而是在亲身经历一场缓慢而痛苦的凌迟。短短片刻,他整个人如同被瞬间抽走了十年的精血,佝偻的脊背显得更加弯曲,眼神中的最后一点光彩也迅黯淡下去,只剩下无尽的空洞和绝望。捧着文书的手,枯槁如鸡爪,抖得几乎无法拿稳。
良久,他才用尽全身力气,抬起那仿佛灌满了铅的头颅,望向依旧在悠闲吞吐着雪茄烟雾的潘浒。声音嘶哑、干涩,带着一种濒死般的哀鸣:
“尊、尊贵的天朝上国将军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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