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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章 易中海伏法(第2页)

八点五十分,书记员走进法庭,是个三十来岁的女同志,穿着灰色列宁装,戴着眼镜。

她在书记员席坐下,摊开记录本,试了试钢笔。

“全体起立。”

书记员清脆的声音响起。

所有人都站了起来。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三人走进法庭。

审判长是个五十多岁的老法官,头发花白,面容严肃,穿着一身深蓝色制服,左胸前别着法徽。

审判员和陪审员都是四十岁上下,神情同样庄重。

三人走到审判台后坐下。

“请坐。”

审判长说,声音沉稳有力。

众人坐下,法庭里一片肃静。

“现在开庭。”

审判长敲了敲法槌,“审理京城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庭受理的易中海贪污一案。首先核对被告人身份。”

他看向易中海:“被告人,姓名?”

易中海抬起头,声音有些沙哑:“易中海。”

“年龄?”

“五十三岁。”

“职业?”

“原红星轧钢厂八级钳工。”

“住址?”

“南锣鼓巷95号院中院东厢房。”

审判长点点头,转向书记员:“记录在案。”

接着,他宣布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

公诉人是市检察院的孙检察官,四十来岁,国字脸,眉毛浓黑,眼神锐利。

辩护人是法院指定的李律师,三十多岁,戴着黑框眼镜,看起来有些书生气。

“被告人易中海,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问。

易中海摇摇头:“不申请。”

“好。”

审判长看向公诉人,“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孙检察官站起身,拿起一份文件,开始宣读,他声音洪亮,带着不容置疑的威严。

“京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京检刑诉字(1963)第47号。被告人易中海,男……”

起诉书详细叙述了案件事实,自1952年1月至1963年1月,何大清每月从保定汇款给易中海,委托其转交何雨柱、何雨水兄妹作为生活费。11年间,何大清共汇款130余次,总额1900余元。但易中海从未将款项转交,也未告知何家兄妹汇款之事,将款项全部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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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易中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何大清提供的汇款存根130余张,有保定第一棉纺织厂出具的证明,有何雨柱、何雨水、白秀英等人的证言,有红星轧钢厂保卫科的侦查材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孙检察官顿了顿,声音提高了几分,语气更加严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中海身为工人阶级一员,本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但其利用邻里信任,长期侵吞烈属子女生活费,时间长达11年,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国家法律,更是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道德,玷污了工人阶级的光荣称号,是工人阶级的败类!”

这几句话像重锤一样砸在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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