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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他们面临的问题,就是阿茂他们说蓝玉梅在签订协议之前,没说时限的问题,所以协议中关于时限的条款无效。
有了主张,就要拿出证据,证据就是他们的口供。
现在口供不能用了,所以在李森看来就必败无疑。
但所有人都忽略了一点,就是法院的特点,并不是完全一样。
1984年这个节点,法官更倾向于主动调查事实、纠偏对错、重实质情况,不重形式。
还有一点是他了解到,其余人并不了解的情况。
那就是共同原告中的自认,只对自认者个人生效,并不能等同于其他人。
在李森、甚至法院的大部分法官看来,阿泰翻供就等于人证链断裂,锤死了原告所有人。
可在他看来,这完全属于偷懒行为。
事实上,在这个年代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共同诉讼中,个别当事人的自认、反悔,只约束本人,不构成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的不利证据。
这就是他们的翻盘点。
可显然,李森、刘磊、以及大部分案件的参与者,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在阿泰跟他翻脸的时候,他就预料到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
结果跟他预料的一样!
想到这,林斌站起身从抽屉里翻找出一本民诉教材。
“在阿泰勒索我们不成之后,我就害怕他突然反水。”
“所以我去图书馆翻阅了大量相关的书籍,无意间看到了这么一本书。”
“其中一条条款,好像能对案件有点帮助。”
“我给你找出来,你看一眼。”
话罢,他佯装翻了几页后,才翻到了相应条款的地方,递了过去。
李森紧皱起眉头,半信半疑的接过教材,一眼就看到了林斌划线位置的条款。
他看了之后,猛地站了起来。
旋即,他扬起手一巴掌拍在了额头上。
“这么重要的条款,我竟然给忘了……”
林斌见状连忙压了压手道:“李律师,坐下说。”
“按照这个情况来看,咱们是不是还有翻盘的机会?”
李森点了点头道:“有,太有了。”
“按照这个条款,完全可以补写一份法律使用书,直接递交给二审法院。”
“说明情况之后,就能把阿泰和阿茂他们三个隔离开。”
“认罚是阿泰自己的事情,不能以阿泰的翻供,证明三人证词不实的证据。”
“有了这个条款,阿泰反水几乎没什么影响了。”
“林总,你是怎么找到这个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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